我國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那么我國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我國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根據《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妨害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于下列妨害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家庭成員的;(5)遺棄家庭成員的。
2、妨害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之間的離婚
就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必須有離婚這一結果,否則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3、離婚造成了當事人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損害是指利益的減少、喪失,損害包括財產的損害和非財產的損害。財產的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減少、喪失,如承包經營權受到侵犯。非財產損害是指非財產利益的減少、喪失或者傷害,非財產性利益是指當事人的名譽、尊嚴、姓名以及人的情感等。
4、違法行為人存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過錯方給無過錯一方對無過錯一方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有過錯一方對無過錯一方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經濟狀況以及市場賠償價格等因素來決定。如在分割財產時,首先應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再由過錯方以自己的財產向無過錯方賠償。對于夫妻雙方均有過錯的,依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或者可以減輕侵害的民事責任。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賠償請求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歸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單獨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