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怎樣的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怎樣的一、離婚賠償制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淵源和立法背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會的婚姻契約原理。⑴基于這樣的理論前提,我國民法典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一直未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任何規定。因此,只有準確把握離婚訴訟的客觀規律,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才能明晰離婚中的不同法律關系,完整、公平地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怎樣的一、離婚賠償制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淵源和立法背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會的婚姻契約原理。⑴基于這樣的理論前提,我國民法典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一直未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任何規定。因此,只有準確把握離婚訴訟的客觀規律,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才能明晰離婚中的不同法律關系,完整、公平地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怎樣的
一、離婚賠償制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淵源和立法背景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會的婚姻契約原理。根據婚姻契約原理,當配偶一方因過錯違反婚姻契約所規定的義務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而在我國,由于長期以來都沒有采用婚姻契約理論,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精神上的結合。雖然也涉及財產內容,但它主要是人身關系,而不是契約關系。⑴基于這樣的理論前提,我國民法典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一直未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任何規定。該制度的缺失使離婚訴訟標的和當事人的權利缺少一個應有的環節,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又無法回避破裂主義離婚中客觀存在的過錯情形,并在潛意識上力圖追求對過錯行為的處罰和對無過錯者的保護,于是不得不在子女撫養的認定、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困難幫助的解決等訴訟標的層面,確立所謂的照顧無過錯一方、保護無過錯一方、有利于無過錯一方等適用性原則,甚至在有些實踐操作上直接公然違背破裂主義離婚標準的要求,以是否準予離婚來表現對過錯行為的懲罰或對無過錯方的保護與救濟。這種通過犧牲過錯行為人的其他權利或利益來達到懲罰過錯者和保護、救濟無過錯者目的的做法,不但容易陷入法理的誤區,而且也很難達到懲罰與保護的雙贏,甚至反而會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均遭到權利的侵害。因此,只有準確把握離婚訴訟的客觀規律,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才能明晰離婚中的不同法律關系,完整、公平地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和國外的法律交流日益增多,在民法典方面也有許多先進的法律理論和做法被引進,國家立法的重心也逐漸轉移到著重于處理我國所面臨的實際問題上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