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是怎樣的

導讀:
本文擬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目的性質的分析入手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略做探討。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法律設置離婚損害賠償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和非財產損害以物質的形式對受害一方予以補償讓受害一方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救濟因此不過于強調其對過錯方不忠行為的道德評判和經濟懲罰。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在私法領域損害賠償的產生原因無非是兩個一是由于侵權一是由于違約。故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更帶有了侵權責任的色彩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評價更帶有了社會評價的意義。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擬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目的性質的分析入手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略做探討。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法律設置離婚損害賠償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和非財產損害以物質的形式對受害一方予以補償讓受害一方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救濟因此不過于強調其對過錯方不忠行為的道德評判和經濟懲罰。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在私法領域損害賠償的產生原因無非是兩個一是由于侵權一是由于違約。故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更帶有了侵權責任的色彩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評價更帶有了社會評價的意義。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擬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目的性質的分析入手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略做探討。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
法律設置離婚損害賠償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和非財產損害以物質的形式對受害一方予以補償讓受害一方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救濟因此不過于強調其對過錯方不忠行為的道德評判和經濟懲罰。夫妻相互忠誠是人類普遍的心理需求作為心理感受無疑屬于道德管轄的范疇婚外情涉及有思維方式道德標準及感情因素等問題內心情感的復雜性為道德的討論留有巨大的空間這些尚無法彌補受害方的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公眾所需要的不是口頭上道德與法律的討論而是實際問題的解決方法。對于社會上日益嚴重的包二奶等問題在不擴大罪的前提下以賠償的方式予以處理相對來講這種對臨界狀態的處理較為公平和合理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生活節奏的加快婚姻當事人已厭倦了在法庭上對其生活隱私的討論而作為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官也同樣把注意力轉向對死亡婚姻的確認上不愿過多地去探討當事人過往婚姻生活中的對與錯因此部分婚姻當事人傾向于用物質方式彌補相對方的身體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早日從已死亡的婚姻中解脫出來。婚姻法第46條這標志性的突破意味著在婚姻家庭領域人們追求和向往的自由平等尊重保障人權的態度和觀念已普遍為社會所接受和支持過去片面強調國家和社會利益淡化個人觀念權利觀念否認個人利益和權利的數千年義務本位法制傳統也得到了扭轉和改善。2這個制度既補償了相對方的損失又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
西方有學者根據不同的離婚理由和離婚目的將離婚區分為良性離婚和非良性離婚3但無論是良性離婚還是非良性離婚只要給相對方造成損害我們就應當考慮從制度上給予救濟。尤其在非良性離婚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過錯甚至是違法行為而導致破裂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從而離婚損害賠償就成為隨之而來的一個突出問題。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中作為一項當事人可供選擇的權利救濟措施與其他救濟措施一起適應各種不同的情況。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
在私法領域損害賠償的產生原因無非是兩個一是由于侵權一是由于違約。對于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性質有違約說和侵權說兩種本人贊同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定性為侵權責任。侵權說認為婚姻不僅僅在配偶雙方之間發生效力它更是一種社會制度承載著分配生育責任保證人類物種繁衍維系社會倫理秩序的功能。在配偶一方因過錯侵害另一方的權利時就連帶著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理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和制裁。故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更帶有了侵權責任的色彩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評價更帶有了社會評價的意義。相較之契約說婚姻的制度說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質屬性因而將離婚損害賠償視為侵權責任較之視其為違約責任也更合理。4既然離婚損害賠償不是由違約產生那么婚姻也就不是合同。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具體考慮
第一從婚姻締結后的夫妻關系來看婚姻不是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