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是什么

導讀:
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實質上為侵權責任。從義務角度講,離婚損害行為所違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規范規定的義務,不是婚姻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至今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認違約責任中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此條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屬侵權責任賠償。從這些規定中不難看出,新婚姻法確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應定為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認定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去考慮,同時斟酌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并應符合現行法律規定。那么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實質上為侵權責任。從義務角度講,離婚損害行為所違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規范規定的義務,不是婚姻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至今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認違約責任中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此條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屬侵權責任賠償。從這些規定中不難看出,新婚姻法確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應定為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認定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去考慮,同時斟酌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并應符合現行法律規定。關于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實質上為侵權責任。
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總則的第二、三、四條規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等內容均屬配偶權范疇,從法律上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是配偶之間的婚姻契約。因此,婚姻應當以配偶身份的權利為基礎,而不是合同權利。從權利角度看,離婚損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絕對權,不是合同違約的相對權或叫債權。從義務角度講,離婚損害行為所違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規范規定的義務,不是婚姻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強調“過錯”在構成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重要性,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我國侵權行為法中最基本的歸責原則精神,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