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及性質

導讀: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對于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由此而遭受損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則不能作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那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及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對于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由此而遭受損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則不能作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及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及性質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對離婚本身而產生的精神痛苦進行的賠償,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對這種離婚本身進行安撫的慰撫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又稱為撫慰金,是一種特殊的賠償金,不僅能從經濟上填補損害,還能慰撫受害方之痛苦,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的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撫慰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這里的法定違法行為是指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的行為: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且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因此,如果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等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行為。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承擔民事責任,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條件,但對于婚姻損害后果的衡量,是不能通過有形的、外在的、程度大小的客觀標準來計算的,因此只要過錯行為能對婚姻關系產生破壞的,就應認定過錯行為產生了損害后果。換言之,配偶一方有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可能導致離婚的行為時,就可以說過錯方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
第三、須有因果關系。即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至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一般只需確認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而導致的離婚,即可認定因果關系成立。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害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追究過錯方的侵權責任的,則按婚內侵權行為處理,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第四、須有主觀過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及行使的時間
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是指當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過錯方的配偶,責任承擔主體是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對于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由此而遭受損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則不能作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因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因配偶一方婚內實施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過錯配偶因此造成無過錯配偶精神的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造成精神損害,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提出侵權之訴,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不應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