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如何規(guī)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與功能的

導讀: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chuàng)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還具有撫慰受害方的心靈,減輕其痛苦的作用。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規(guī)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與功能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chuàng)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還具有撫慰受害方的心靈,減輕其痛苦的作用。關于法律上是如何規(guī)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與功能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提問:如果我的老公有婚外情的事實,我申請離婚是不是可以要求其對我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呢?
荊州律師解答: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2001年新修訂后的《婚姻法》所確立的一項新的離婚救濟制度,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chuàng)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對離婚本身而產生的精神痛苦的賠償,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對這種離婚本身進行安撫的慰撫金。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確定之性質有以下三點根據:
1、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對于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于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于填補損害。精神損失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兩個條款均規(guī)定有“賠償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與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責任方式中的“賠償損失”系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本質上是一種財產賠償責任,指的是在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時,以金錢的形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我國侵權責任制度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三種責任,他們在本質上都是財產賠償責任,不能將財產賠償責任與財產損害賠償予以混同。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金,又成為撫慰金,是一種特殊的賠償金,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雙重功能:一是從經濟上填補損害;二是撫慰無過錯方因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而承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的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撫慰金,除盡可能的填補損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報復心理。三是制裁、預防違法行為。撫慰金制度既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也對其他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具有警戒和預防作用。具體來說如下:
1、補償功能。過錯方違反婚姻義務,侵害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造成其精神損害,盡管精神損害不是現實的、有形的損害,不能直接以金錢來衡量,但畢竟是一種損害事實。以財產方式補償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補償其精神利益。
2、撫慰功能。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還具有撫慰受害方的心靈,減輕其痛苦的作用。雖然人的精神損害是難以用財產補償的,但是財產畢竟還是有價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需要,如報復心、法律公證感的喪失等。金錢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給受害人以滿足的方法。這種需要的滿足,恰恰是為了平復受害人精神創(chuàng)傷,慰藉其感情的損害,通過改變受害人的外環(huán)境而克服其內環(huán)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損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恢復身心健康。因此,精神損害的撫慰功能也是客觀存在,不容忽視的。
3、懲罰功能。讓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婚姻法》對漠視配偶利益,違反婚姻義務和婚姻行為準則的行為的譴責和懲戒。法國學者里培爾指出:“當法官為了確定賠償的數額,去考慮被告人過失的重大性和財產狀況時,實際上,在賠償的形式下隱藏著懲罰。”這種制裁不僅是對侵權人的懲罰,對他人也起到警戒和預防的作用。使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過錯行為將產生的損害后果,以減少此類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從而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