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基礎怎樣

導讀: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合法夫妻一方因其過錯行為使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所應當承擔的物質等形式的賠償。目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合法夫妻中一方的人身權受到侵害該侵害是由于另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該侵害足以導致離婚事實的發生。這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如果該行為不能導致離婚那么受害方配偶所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從權利產生的依據來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第二性權利即救濟權。那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基礎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合法夫妻一方因其過錯行為使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所應當承擔的物質等形式的賠償。目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合法夫妻中一方的人身權受到侵害該侵害是由于另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該侵害足以導致離婚事實的發生。這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如果該行為不能導致離婚那么受害方配偶所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從權利產生的依據來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第二性權利即救濟權。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基礎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問
你好請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基礎怎樣
普洱律師解答
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不僅強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國婚姻法的立法體例而且賦予當事人明確的可尋求的保護自己的法律依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合法夫妻一方因其過錯行為使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所應當承擔的物質等形式的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在廣義上包括過錯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指受害方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的侵害如名譽權或榮譽權遭受毀損或侵害等。婚姻法第46條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的情形是離婚是因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特定原因造成的。當夫或妻的侵權行為造成離婚結果出現他方才有權請求因該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如果離婚原因不是法定的侵權行為時他方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目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合法夫妻中一方的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特定的身份權)受到侵害該侵害是由于另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該侵害足以導致離婚事實的發生。這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如果該行為不能導致離婚那么受害方配偶所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從權利產生的依據來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第二性權利即救濟權。
該權利的行使應當以第一性權利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前提。但是對該制度中的原權利即配偶權我國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婚姻法在第3491420條中規定了配偶之間的姓名權住所決定權等權利以及禁止重婚家庭暴力應當相互忠實等義務。這些規定在實質上已經認可了配偶權的部分內容只是在外延上欠缺較多沒能在立法中確認一般意義上的配偶權。
對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而言重婚和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行為不僅侵犯了配偶的身體權和健康權也侵犯了配偶的人格權同時還在身份權上侵犯了配偶的日常生活協助權遺棄則違反了同居義務和配偶的日常生活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在多數情況下都會造成精神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