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哪些方面的因素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為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而建立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第叁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叁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那么法院在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哪些方面的因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為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而建立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第叁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叁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關于法院在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哪些方面的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為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而建立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來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一種嶄新的制度,他更好地引導人們的婚姻價值取向,更慎重地對待離婚。
法律咨詢:法院在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哪些方面的因素
上海離婚律師回答:
1、無過錯方精神的損害程度;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結合故意的動機、行為的手段、情節的嚴重等考慮;3、過錯方對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員造成的損害;4、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年齡、健康狀況、經濟狀況及謀生能力等;5、婚姻存續期間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續時間長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適當高些,妻子結婚時間長,年齡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應適當增加賠償數額;6、原告是妻子或丈夫時應區別對待,原告是妻子時,根據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應適當增加精神損害賠償數額;7、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律師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叁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叁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叁)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叁十叁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叁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叁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叁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叁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叁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叁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