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導讀:
“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約定的,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酌定:1)過錯方的經濟能力;2)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過錯方的認錯態度;4)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上,各個國家的標準大相徑庭。例如在日本,將由于離婚而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稱之為離婚撫慰金,而金額的確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證之原則來量定,并且沒有必要顯示該數額的算定依據。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齊的情況下,應盡快通過立法實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表格化或定額化,也就是認定賠償數額客觀化。那么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約定的,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酌定:1)過錯方的經濟能力;2)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過錯方的認錯態度;4)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上,各個國家的標準大相徑庭。例如在日本,將由于離婚而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稱之為離婚撫慰金,而金額的確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證之原則來量定,并且沒有必要顯示該數額的算定依據。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齊的情況下,應盡快通過立法實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表格化或定額化,也就是認定賠償數額客觀化。關于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約定的,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酌定:
1)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2)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過錯方的認錯態度;
4)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損害賠償具體標準的制定。
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上,各個國家的標準大相徑庭。例如在日本,將由于離婚而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稱之為離婚撫慰金,而金額的確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證之原則來量定,并且沒有必要顯示該數額的算定依據。很顯然,這種立法主義有其積極意義,但是在這一過程中,法官賦予了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介入其間,勢難防止,因而不免發生金額算定不平衡之現象。”因此確定一個較為具體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我國雖然有判令具體數額的衡量標準,但實踐中,因為對案件了解不深,或怕引起爭議,法官大多會依照先例來確定數額,這樣就出現了異案同判的現象,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齊的情況下,應盡快通過立法實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表格化或定額化,也就是認定賠償數額客觀化。
為實現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達到相對公平的效果,實踐中可以仿照其他立法如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規定,訂立這樣的條款:“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可根據無過錯方的實際需要、過錯方的過錯程度、負擔能力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損害賠償一般可按其年總收入的60%至100%的比例給付。侵權情節嚴重或者有雙重侵權行為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年總收入的200%”。
3.當事人的約定。
正如夫妻財產可以采用約定制一樣,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的出現體現了一種社會的進步和人們觀念的進步,說明人們已經對自己在婚姻中的權益有了更深的認識,并且努力探討、嘗試維護己身自己正當權益的途徑,同時體現了人們對于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因此,只要雙方的協議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法院不應當插手太多,應著力維護當事人訂立的合法約定。雖然這種約定有人身關系的性質,不能稱其為合同,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規定已經比較完備,在衡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時,可以援引合同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