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認定的探析

導讀:
新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不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體例,也為制裁有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何掌握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具體數額是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對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探討,以期有益于司法實踐。因為多數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并沒有造成財產損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義務,給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那么離婚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認定的探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不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體例,也為制裁有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何掌握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具體數額是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對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探討,以期有益于司法實踐。因為多數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并沒有造成財產損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義務,給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關于離婚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認定的探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不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體例,也為制裁有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在傳統的“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法律思維下,立法者“不僅不愿法律對婚姻家庭領域的過多介入,甚至不愿借法律的語言進行規范,寄期在抽象的法律規則下,將案件任法官依據社會優勢及個人的道德直覺自由裁量?!盵1]在這種法律思維的影響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損害賠償制度,但并沒有對此進行深入、細致的制度設計,使得在適用過程中,顯得立法過于寬泛、籠統。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2月25日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但都沒有對損害賠償進行具體地規定,理論界對此也尚未形成普遍認可的比較客觀的統一標準。如何掌握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具體數額是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對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探討,以期有益于司法實踐。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認定標準的客觀化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關于這一點,理論界、司法實務界都已成共識。因為多數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并沒有造成財產損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義務,給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婚姻法解釋》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這與國外一些國家的規定相一致。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受到的財產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比鹗棵穹ǖ涞?51條規定:“(一)因離婚,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財產權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配偶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二)因導致離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與一定金額的賠償金作為慰撫?!薄痘橐龇ā返?6條的規定:配偶一方實施了以下四類法定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在實際生活中,過錯方的這四類法定行為可能給無過錯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但更大的損失和痛苦是來自于精神上的傷害。據田-嵐、何*萍1998年對51件因婚外戀離婚案卷中無過錯方當事人的上訴書或庭審筆錄記載,他(她)們均遭到不同程序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損害,其中有36人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感障礙或反應?!盵2]這些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創傷,是難以撫平和愈合的,財產上的彌補是乃無奈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