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非親生子離婚時能否向對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被告鄭某亦同意與原告范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不同意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欺詐性撫養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欺詐性撫養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違法行為,故對于原告范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鄭某隱瞞女兒非原告范某親生事實,應當認定為是侵權行為。對于欺詐性撫養案件,受欺詐一方所支付的撫育費和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處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再次,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進行綜合考慮。不能因為支付過高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而嚴重影響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環境。那么撫養非親生子離婚時能否向對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鄭某亦同意與原告范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不同意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欺詐性撫養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欺詐性撫養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違法行為,故對于原告范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鄭某隱瞞女兒非原告范某親生事實,應當認定為是侵權行為。對于欺詐性撫養案件,受欺詐一方所支付的撫育費和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處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再次,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進行綜合考慮。不能因為支付過高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而嚴重影響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環境。關于撫養非親生子離婚時能否向對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為化名)
【案情】
鄭某(女)與范某2009年相識,于2009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8個月鄭某生下一女。2013年4月,因夫妻雙范感情破裂,范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與被告鄭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30000元。
訴訟期間,原告范某進行了親子鑒定,結論是女兒與自己沒有親子血緣關系。被告鄭某亦同意與原告范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不同意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欺詐性撫養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范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欺詐性撫養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違法行為,故對于原告范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鄭某隱瞞女兒非原告范某親生事實,應當認定為是侵權行為。在欺詐性撫養關系中,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精神損失的侵權責任。但賠償數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充分考慮被告鄭某的經濟能力,保障子女有一個較為良好的生活環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隱瞞女兒非原告親生事實,應當認定為是侵權行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明知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而謊稱其為婚生子女,使丈夫承擔該子女的撫養義務,稱為欺詐性撫養。對于欺詐性撫養案件,受欺詐一方所支付的撫育費和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處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欺詐性撫養實質是子女生母采取欺騙手段,讓非婚生子女生母配偶相信該子女為婚生子女,并為之提供撫養費用,該行為后果是使受欺詐一方支付財產,代該子女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造成受欺詐方財產損失,其實質是一種侵權行為。在欺詐性撫養關系中,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精神損失的侵權責任。
其次,對于欺詐性撫養需要進行救濟。精神損害賠償金本身兼具經濟補償、精神慰撫和違法懲戒的多重功能,精神損害賠償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失外,更主要的是撫慰和緩解被侵權人因精神損害所生之痛苦、失望、不滿和怨憤,使其獲得心理上的慰藉,以及制裁侵權人的違法行為,以維護整個社會撫養制度的穩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本案中,被告鄭某隱瞞女兒系非婚生的事實,使原告誤認為女兒系其親生而承擔撫養義務,欺詐性撫養給對方造成的嚴重的精神創傷,如該種行為導致受害者損害賠償請求落空,不僅有失公允,而且在理論上也缺乏支撐,離婚損害賠償救濟制度的功能就會被弱化。對于欺詐性撫養關系是否需要賠償精神損害的問題,筆者認為,只要權利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應當支持賠償精神損害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