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婚生子女非親生,離婚時能否追償撫養費

導讀:
針對第二種情形,雖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親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況下,非親生子女受男方撫養之日起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養父子女關系,并非為女方欺騙男方撫養非婚生子,故離婚時無權向對方追索撫養費。雙方離婚后,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那么明知婚生子女非親生,離婚時能否追償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針對第二種情形,雖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親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況下,非親生子女受男方撫養之日起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養父子女關系,并非為女方欺騙男方撫養非婚生子,故離婚時無權向對方追索撫養費。雙方離婚后,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關于明知婚生子女非親生,離婚時能否追償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問題,應分兩種情形考慮:第一種是女方隱瞞真實情況,男方受欺騙而撫養非親生子女,有人稱之為“欺詐性的撫養關系”;第二種是男方知道真實情況并自愿與女方撫養非親生子女。
針對第二種情形,雖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親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況下,非親生子女受男方撫養之日起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養父子女關系,并非為女方欺騙男方撫養非婚生子,故離婚時無權向對方追索撫養費。
雙方離婚后,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