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子,是否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子是否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可以。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張某某。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由蔣某承擔張某養育張某某的撫養費41387.5元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本案中張某在得知張某某并非自己的親生子后,其精神受到傷害,要求蔣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正當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子,是否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子是否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可以。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張某某。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由蔣某承擔張某養育張某某的撫養費41387.5元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本案中張某在得知張某某并非自己的親生子后,其精神受到傷害,要求蔣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正當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關于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子,是否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子是否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可以。
案例簡介: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子
蔣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于2004年3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楹笥?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張某某。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張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某和張某某進行親子鑒定。該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不支持張某與張某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由蔣某承擔張某養育張某某的撫養費41387.5元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同時查明,雙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購買位于大竹縣某小區的門市一間,面積36.58㎡,產權人登記為蔣某。
法院判決:應當賠償受損害一方精神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蔣某婚后常為生活瑣事爭吵,現經鑒定張某某不是張某親生子,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張某請求蔣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根據本案案情,確定精神撫慰金30000元為宜;張某既非張某某的生父,又非養父繼父,無法定扶養義務,故張某要求蔣某支付張某某撫養費41387.5元,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雙方婚后購買位于大竹縣某小區的門市一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分得一半。蔣某稱婚后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應當對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產權,本案不作處理。據此判決:一、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蔣某離婚;二、非婚生子張某某由被告蔣某撫養,被告蔣某支付原告張某養育張某某的撫養費41387.5元,被告蔣某賠償原告張某某精神撫慰金30000元;三、夫妻婚后購買登記于被告蔣某名下的位于大竹縣某小區的門市一間,原、被告各占50%產權。
律師說法: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子,是否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