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發現兒子非親生,如何主張賠償

導讀:
2011年7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方提出離婚。因孩子不是被告親生之子,被告對孩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對于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撫養費用的要求法院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原、被告離婚,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撫養費6萬余元。此外,男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也應當予以賠償,女方取得男方的撫養費應屬不當得利。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下私生子,這一事實經親子鑒定后已無可辯駁。那么離婚發現兒子非親生,如何主張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7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方提出離婚。因孩子不是被告親生之子,被告對孩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對于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撫養費用的要求法院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原、被告離婚,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撫養費6萬余元。此外,男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也應當予以賠償,女方取得男方的撫養費應屬不當得利。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下私生子,這一事實經親子鑒定后已無可辯駁。關于離婚發現兒子非親生,如何主張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原、被告1999年經人介紹相識,于次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04年3月生一男孩。婚后,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經常吵鬧。2011年8月,被告男方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就其與兒子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雙方之間無親生血緣關系。2011年7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方提出離婚。
法院判決:
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確處理好家庭瑣事,自2011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提出離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雙方離婚。
因孩子不是被告親生之子,被告對孩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對于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撫養費用的要求法院應予支持。撫養費用參照本地區收入水平標準計算。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原、被告離婚,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撫養費6萬余元。
律師分析:
本案中的原告主觀上有過錯,違反了《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的規定。
在法律上,被告與這個孩子原本既非親父子關系亦非養父子關系,但卻一直在行使著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給被告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應當賠償被告的精神損失費用。
此外,男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也應當予以賠償,女方取得男方的撫養費應屬不當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