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救濟

導讀:
呂某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同時由呂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本案呂某、馬某于2013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2015年2月23日呂某方知呂小某非親生,呂某起訴時已超訴訟時效,但二審法院在嚴格適用法律同時,充分考慮了當前處于法律空白地帶的非親子關系事實引發的利益平衡,確認雙方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無效,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那么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救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呂某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同時由呂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本案呂某、馬某于2013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2015年2月23日呂某方知呂小某非親生,呂某起訴時已超訴訟時效,但二審法院在嚴格適用法律同時,充分考慮了當前處于法律空白地帶的非親子關系事實引發的利益平衡,確認雙方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無效,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關于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救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呂某、馬某于2006年開始同居,2008年5月15日生育女兒呂小某,201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2013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住房一套及奧-迪車一輛歸馬某所有,購房貸款20萬元及其余債務10萬元由馬某償還,房屋產權20%贈與呂小某;呂小某由馬某撫養,呂某按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2015年2月23日,呂某與呂小某做了親子關系鑒定,經鑒定二人非親生父女關系。呂某認為馬某隱瞞呂小某非呂某親生女兒的事實,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財產,由馬某返還離婚前呂某支付的撫養費5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呂某關于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因協議離婚時間已超過一年,不應支持。其余訴訟請求,均應以被告馬某隱瞞呂小某非呂某親生女兒的事實為依據,而對此事實雙方均無證據予以佐證;且呂小某系雙方婚前所生,此時雙方間無相互忠誠的夫妻法定義務。故呂某關于返還所支付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呂某不服提起上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間應相互忠實。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判決呂某與馬某2013年12月2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無效,由馬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
那么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呢?
1.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救濟權利
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并盡撫養義務,但離婚后才發現,孩子與自己并無血緣關系。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系,并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馬某對呂某隱瞞非親子關系事實,使呂某誤以為呂小某系自己親生,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給呂某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呂某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同時由呂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
2.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行使期限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過錯方要求重新分配財產的權利行使須在法定期限內。但實踐中無過錯方對非親子關系事實的知情時間是不確定的,往往知情時已超訴訟時效,如此對無過錯方顯失公平。法律應針對非親子關系明確相關權利和責任,規定無過錯方的權利行使期限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非親子關系事實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