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江某(女)在2008年9月與田某結識,在2009年4月登記結婚,2010年12月生下一女。田某越想越可疑,于是于2011年6月偷偷去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是女兒跟自己沒有親子血緣關系,田某隨后向法院提出離婚,并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江某同意離婚,但是拒絕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本案江某與田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懷孕并產下女兒,但女兒與田某沒有親自血緣關系,可認定江某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條款的第二種情形,田某可請求損害賠償。那么離婚時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某(女)在2008年9月與田某結識,在2009年4月登記結婚,2010年12月生下一女。田某越想越可疑,于是于2011年6月偷偷去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是女兒跟自己沒有親子血緣關系,田某隨后向法院提出離婚,并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江某同意離婚,但是拒絕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本案江某與田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懷孕并產下女兒,但女兒與田某沒有親自血緣關系,可認定江某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條款的第二種情形,田某可請求損害賠償。關于離婚時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
江某(女)在2008年9月與田某結識,在2009年4月登記結婚,2010年12月生下一女。可數個月過去,田某發現孩子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江某,想起同事的玩笑“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媽,莫非不是你的?”田某越想越可疑,于是于2011年6月偷偷去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是女兒跟自己沒有親子血緣關系,田某隨后向法院提出離婚,并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江某同意離婚,但是拒絕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律師觀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江某與田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懷孕并產下女兒,但女兒與田某沒有親自血緣關系,可認定江某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條款的第二種情形,田某可請求損害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因此,田某有權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但需要提供造成田某精神損害的證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江某向田某隱瞞了女兒并非其親生的事實,田某承擔了相應的撫養義務費,給田某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失,屬侵權行為,與此同時,這種欺騙行為也給田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