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性質

導讀:
但從構成要件來看,離婚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不僅包括違法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還包括離婚本身以及離婚與法定過錯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同理,正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殊性。總之,離婚損害賠償是離婚時對無過錯方配偶的一種救濟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雖然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但在某些場合,會發生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那么離婚損害賠償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從構成要件來看,離婚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不僅包括違法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還包括離婚本身以及離婚與法定過錯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同理,正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殊性。總之,離婚損害賠償是離婚時對無過錯方配偶的一種救濟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雖然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但在某些場合,會發生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違約責任說。違約責任說是以婚姻契約論為理論基礎,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因為一方有違反夫妻忠實、相互扶助等義務的違約行為,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在我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立法上,均不承認婚姻契約論。且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而且原則上不“可以通過約定予以排除或變更”。因此違約責任說不可取。
2、侵權責任說。很多學者傾向于此種學說。該說認為夫妻離婚是因為一方的過錯行為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行為,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從構成要件來看,離婚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不僅包括違法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還包括離婚本身以及離婚與法定過錯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離婚損害賠償是離婚時對無過錯方的一種救濟制度。因此,把離婚損害賠償歸入侵權責任不太合適。
3、特殊責任說。該說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而是婚姻法新創設的一種民事責任。還有人認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是以違反夫妻間的相對義務和一般義務為請求權基礎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的“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民事責任”。
本文贊同特殊責任說,但不認為是婚姻法新創,也不能簡單地歸入“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是以違反相對約定義務為前提,侵權責任則是對一般法定義務的違反責任,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就如不履行扶養義務、贍養義務的民事責任一樣屬于婚姻家庭法固有的民事責任。
婚姻家庭法中的民事責任因為該領域權利義務關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身的特性。首先是相對性,因為該領域的權利義務僅發生在具有特定親屬關系的主體間。如夫妻間相互負有的忠實義務、扶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等。其次是法定性,因為該領域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允許約定排出或變更,如不允許當事人以放棄繼承權為由而不履行扶養、贍養等義務。同理,正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殊性。原則上,離婚損害賠償是以一方嚴重違反夫妻間相互負有的法定相對義務為前提的,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長期通奸等,違反了夫妻相互負有的忠實義務;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違反了夫妻間相互扶養、相互扶助的義務。例外情況下,對配偶以外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基于一定的親屬關系,往往會給配偶一方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而導致離婚的,也允許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這也正是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總之,離婚損害賠償是離婚時對無過錯方配偶的一種救濟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雖然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但在某些場合,會發生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如因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既是對夫妻義務的違反,同時也構成對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的侵犯,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這也為追究過錯方和與之重婚、同居、姘居的有過錯的第三者的共同侵權找到了理論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