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但就目前來看,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還不夠成熟和完備,民法以及司法解釋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尚很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過于狹窄,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與我國社會法制的發展要求不相符合。本文嘗試從理解精神損害與精神損害賠償基本概念出發,通過解析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和原則,指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及不足,對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提出幾點思考,以期望對這方面的問題做一些有益的探討。那么略論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就目前來看,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還不夠成熟和完備,民法以及司法解釋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尚很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過于狹窄,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與我國社會法制的發展要求不相符合。本文嘗試從理解精神損害與精神損害賠償基本概念出發,通過解析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和原則,指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及不足,對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提出幾點思考,以期望對這方面的問題做一些有益的探討。關于略論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摘要:多年以來,經過理論上的不懈探索和司法實踐運用,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就目前來看,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還不夠成熟和完備,民法以及司法解釋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尚很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過于狹窄,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與我國社會法制的發展要求不相符合。本文嘗試從理解精神損害與精神損害賠償基本概念出發,通過解析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和原則,指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及不足,對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提出幾點思考,以期望對這方面的問題做一些有益的探討。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損害賠償
1、精神損害
所謂精神損害,就是指民事主體精神活動受到的損害。精神是與物質相對應,與意識相一致的哲學范疇,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人的意識的活動。法律意義上的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破壞了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使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遭到損害。
具體而言,精神痛苦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影響了其正常的心理活動,使其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傷、抑郁、絕望等不良情緒。精神利益損害,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財產利益受到破壞,致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財產利益受損。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其特定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導致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而要求加害人通過財產賠償方式予以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從這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對人格權、身份權等非財產權利損害的賠償,即精神利益損害賠償;二是對侵害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精神痛苦的賠償,即一般意義上的精神損害賠償。精神利益損害賠償,主要是對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損害的民事救濟手段,保護的對象是名譽權、人身自由權、肖像權、姓名權以及一般人格權和身份權。而精神痛苦賠償,具有撫慰金性質,是對人格權、身份權損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濟手段。它只能對自然人適用,不能對法人適用。當自然人的人格權、身份權受到損害,如惡意誹謗、公布個人隱私等,會使受害人社會輿論壓力陡增,生活安寧被打破,社會或自身對自己的評價降低。這種背離了個人意志的現實生存環境的突變,造成了受害人對現有生活的不適應,出現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礙,不同程度的記憶障礙和視聽幻覺,對外界反應麻木或遲鈍,生活動興趣明顯減少,情感狹窄、分離、疏遠,過分警覺等。這些情況的出現,使受害人原有與人格、身份緊密相隨的財產價值減少或無法繼續正常增值,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要求加害人予以補償和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