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之訴能否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理論上講,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的范疇,雖然違約可以導致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非財產性損失,但對于市場經濟行為,訂立合同本身就意味著風險,精神損害的風險應當包括在這種風險之內,故不能單獨就其再主張一次賠償。從法律上講,目前我國尚無違約之訴中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訴求的規定,雖然以精神愉悅為目的的旅游合同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法律依據。此處把“人身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作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侵權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肉體和心理上的痛苦而進行的撫慰,是一種對客觀存在的無形的精神損失的賠償,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亦即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理論上講,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的范疇,雖然違約可以導致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非財產性損失,但對于市場經濟行為,訂立合同本身就意味著風險,精神損害的風險應當包括在這種風險之內,故不能單獨就其再主張一次賠償。從法律上講,目前我國尚無違約之訴中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訴求的規定,雖然以精神愉悅為目的的旅游合同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是在侵權民事責任范疇中規定人格權益損害賠償的,即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人身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處把“人身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作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而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賠償經濟損失、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等,其中并不包括賠償精神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