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導讀: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侵害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受害人的名譽利益毀損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對于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采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侵害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受害人的名譽利益毀損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
(1)對于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采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2)對于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