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人進行投標擔保的方法

導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人進行投標擔保的方法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過投標文件記載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法律咨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人進行投標擔保的方式的咨詢
律師回答:
2001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自發布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投標文件未經密封的;
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的;
無投標人公章的;
注冊建筑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中標候選方案。
第十九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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