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自行辦理施工招標的應具

導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自行辦理施工招標的應具
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中介機構應當對收到的投標文件簽收備案。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中介機構提供簽收證明。
法律咨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自行辦理施工招標的應具有的能力
律師回答:
2001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自發布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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