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導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現將《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第三條惠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報送國家規定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文件,接受監督檢查并取得備案機關收訖確認的行為。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應先提交監理單位核查,監理單位應在5日內審核完畢,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送建設單位。那么惠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現將《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第三條惠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報送國家規定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文件,接受監督檢查并取得備案機關收訖確認的行為。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應先提交監理單位核查,監理單位應在5日內審核完畢,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送建設單位。關于惠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明確驗收及備案程序與內容。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78號令)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粵建管[2001]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鐵路、給排水、燃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規定。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惠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
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一種程序性的備案檢查制度,是對工程建設參建各方質量行為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約束的強制性控制手段,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免除參建各方的質量責任。
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報送國家規定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文件,接受監督檢查并取得備案機關收訖確認的行為。
第二章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驗收規范、評定標準全面檢查所承建工程的質量,自評工程質量等級,填寫《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經項目經理、施工單位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向建設單位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應先提交監理單位核查,監理單位應在5日內審核完畢,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送建設單位。
(二)施工、監理單位應按本規定要求填寫《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表》、《質量保證資料檢查表》、《單位工程觀感質量評定表》、《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
(三)監理單位應具備完整的監理資料,并對監理的工程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和法人代表審核簽名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給建設單位。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進行檢查,并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項目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名并加蓋公章,提交給建設單位。
(五)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提請規劃、城建檔案、公安消防、環保、人保、防雷等部門進行專項驗收,取得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六)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并在計劃竣工驗收15日前將驗收組成員名單、驗收方案連同工程技術資料和《工程竣工條件審核表》提交備案機關審查,備案機關應在7日內審查完畢。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發出整改通知書,待整改完畢后,再行驗收。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按原計劃如期進行驗收。
根據本條(五)項的規定,建設單位按國家規定提請規劃、城建檔案、公安消防、環保、人防、防雷等部門進行專項驗收,有關部門收齊規定的文件、資料后,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時限的應在15日內)驗收完畢并發出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不符合驗收條件或驗收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九條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和文件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一)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
(三)《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四)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五)完整的技術檔案、施工管理資料和竣工結算審核資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出廠合格證和進場試驗報告;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十)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一)公安消防、環保、人防、防雷部門分別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十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結論。
第十條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驗收組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向驗收組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三)驗收組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四)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五)對工程勘察、設計、造價、施工(含土建、設備安裝等)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竣工驗收意見,由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勘察、設計、造價、施工、監理等方面等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六)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其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建檔案館參加。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檔案。
第十一條備案機關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資料、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實施現場監督。發現工程竣工驗收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行為或工程存在影響結構安全和嚴重影響使用功能隱患的,由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下列文件和辦理備案手續: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
(四)《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六)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七)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八)《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定案書》;
(十)《城建檔案歸檔證明》;
(十一)公安消防、環保、人防、防雷等部門分別出具的認可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十二)《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三)商品住宅還應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領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建設單位持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四份及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向備案機關申報備案;
(三)備案機關在收齊、驗證備案文件后,根據《質量監督報告》及檢查情況,15日內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備案意見,由建設單位、城建檔案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備案機關各存一份。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及備案文件、表格填寫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文字簡練、文跡清楚,應采用打印件或用鋼筆填寫。
第十六條備案機關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15日內提出責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等備案處理意見:
(一)驗收程序不符合規定要求;
(二)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內容不齊全或者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三)竣工驗收報告反映的質量情況與《質量監督報告》嚴重不相符;
(四)備案機關發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行為,且存在結構安全和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隱患。
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的工程,由備案機關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跟蹤監督其整改情況和重新組織驗收的情況,并向備案機關報告。未經重新組織驗收認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備案機關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建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和《房地產權證》的必備文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備案機關根據建設部第78號令第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對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備案機關根據建設部第78號令第十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由備案機關根據建設部第78號令第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根據建設部第78號令第十二條規定,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根據建設部第78號令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單位提請專項驗收的文件、資料齊全,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合格后不出具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未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有關文件、表格中要求監理單位填寫的內容,由建設單位填寫。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4日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