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導讀: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已經發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關單位應認真組織學習,加強對《辦法》的宣傳,做好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關于交工驗收《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交工驗收,是指對單位工程的驗收。交工驗收由項目單位負責。工程交工驗收證書一式六份,內容及格式見附件1.6.對交工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組織交工驗收。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組織驗收。那么交通部: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已經發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關單位應認真組織學習,加強對《辦法》的宣傳,做好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關于交工驗收《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交工驗收,是指對單位工程的驗收。交工驗收由項目單位負責。工程交工驗收證書一式六份,內容及格式見附件1.6.對交工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組織交工驗收。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組織驗收。關于交通部: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發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關單位應認真組織學習,加強對《辦法》的宣傳,做好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交工驗收
《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交工驗收,是指對單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驗收。交工驗收由項目單位負責。
1.單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經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向項目單位提出交工驗收申請。對符合交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監、運行管理及有關單位進行交工驗收。
2.交工驗收依據按照《辦法》第六條執行。
3.應具備的條件:
⑴單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已完成;
⑵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⑶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復檢合格;
⑷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檢驗合格;
⑸工程資料收集齊全、整理符合相關規定;
⑹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已提交工作總結;
⑺項目單位完成管理工作總結。
4.驗收的主要工作:
⑴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⑵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⑶檢查工程資料;
⑷形成驗收意見。
5.單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應簽署《航道工程交工驗收證書》。工程交工驗收證書一式六份,內容及格式見附件1.
6.對交工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二、關于階段驗收
《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階段驗收,主要包括航運樞紐工程截流前驗收、水庫蓄水前驗收、通航前驗收、機組啟動前驗收等。階段驗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一)一般要求
1.階段驗收由項目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組織驗收。
2.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成立階段驗收委員會開展階段驗收工作。階段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項目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等單位組成,必要時邀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專家參加。
3.階段驗收依據按照《辦法》第六條執行。
4.階段驗收的主要工作:檢查已完工程的質量、形象進度是否達到相應階段驗收要求;檢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檢查待建工程的主要計劃安排和主要技術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檢查擬投入運行的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條件;檢查工程資料是否按規定整理齊全;提出驗收意見,并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page]
5.階段驗收時,項目單位及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應提出相應的工作報告。
6.階段驗收合格后,應簽署《階段驗收鑒定書》。階段驗收鑒定書一式六份,內容及格式見附件2.
7.階段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驗收。
(二)截流前驗收
1.應具備的條件:
⑴導流工程已完成,具備過水條件;
⑵臨時航道或臨時通航建筑物已完成,具備通航條件;
⑶滿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隱蔽工程已經完成;
⑷庫區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等滿足截流要求;
⑸截流施工組織及相關準備工作就緒;
⑹安全通航措施已經落實;
⑺截流后的度汛措施已經落實。
2.驗收的主要工作:
⑴檢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隱蔽工程、導流工程、臨時航道或通航建筑物工程;
⑵檢查截流方案,檢查截流措施和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⑶檢查施工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實情況;
⑷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三)水庫蓄水前驗收
1.應具備的條件:
⑴擋水建筑物滿足蓄水要求并通過大壩安全鑒定;
⑵泄水建筑物滿足泄水要求;
⑶有關擋水與泄水的金屬結構工程及機電設備已安裝調試完成;
⑷蓄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實;
⑸有關安全監測的儀器、設備、設施已安裝和調試,并已測得初始值;
⑹蓄水位以下建設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庫區清理工作已經完成;
⑺下閘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經確定;
⑻蓄水調度、運行方案已經落實;
⑼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已經落實。
2.驗收的主要工作:
⑴檢查已完工程;
⑵檢查蓄水方案,檢查蓄水安全措施和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⑶檢查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實情況;
⑷檢查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庫區清理工作;
⑸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四)通航前驗收
1.應具備的條件:
⑴與通航有關的建筑物建成,水位滿足通航要求;
⑵通航建筑物的金屬結構和啟閉設備安裝與調試完成;
⑶通航建筑物的無水和有水調試已完成;
⑷通航建筑物的動力與照明、控制、監視、通信等系統安裝與調試完成;按設計要求配備的其他機電設備已經滿足通航需要;[page]
⑸通航建筑物的助導航設施、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已完成;
⑹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錨泊區或錨泊設施已經建成;
⑺消防設施已經建成,并取得消防部門認可;
⑻已完成通航建筑物的有關實船試驗;
⑼運行操作規程已編制;
⑽運行人員組織配備滿足運行要求。
2.驗收的主要工作:
⑴檢查有關工程建設和金屬結構、機電設備安裝調試情況;
⑵檢查通航建筑物是否具備通航條件;
⑶檢查有關通航措施的落實情況;
⑷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五)機組啟動前驗收
1.應具備的條件:
⑴與機組啟動運行有關的建筑物已經建成;
⑵與機組啟動運行有關的金屬結構和啟閉設備安裝、調試完成,試運行狀態良好;
⑶機組和附屬設備以及油、水、氣等輔助設備安裝完成,經調試合格后并經分部試運行,滿足機組啟動運行要求;
⑷電站發電外送與電力系統潤合調試已經完成,通信系統滿足機組啟動運行要求;
⑸機組啟動運行的測量、監視、控制和保護等電氣設備安裝完成并調試合格;
⑹與機組啟動運行有關的安全防護和廠房消防措施已落實;
⑺按設計要求配備的儀器、儀表、工具及其它機電設備已經滿足機組啟動運行的需要;
⑻運行操作規程、維護與檢修規程、水庫調度規程已編制完成;
⑼運行人員的組織配備滿足啟動運行要求;
⑽水位和引水量滿足機組運行最低要求。
2.驗收的主要工作:
⑴檢查有關工程建設和設備安裝情況;
⑵檢查機組啟動運行計劃以及機組是否具備啟動試運行條件,確定機組啟動時間;
⑶檢查機組啟動應具備的條件;
⑷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三、關于竣工驗收
(一)專項驗收
《辦法》第七條中所指的專項驗收,是指工程檔案資料驗收,以及工程涉及到的環保、消防等專項驗收。
(二)竣工驗收工作報告
《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竣工驗收工作報告,主要包括:
1.竣工報告(項目單位編寫);
2.設計工作報告(設計單位編寫);
3.施工工作報告(施工單位編寫);
4.監理工作報告(監理單位編寫);
5.質量監督工作報告(質量監督機構編寫);[page]
6.工程試運行報告(項目單位組織編寫)。
航道整治工程試運行報告為工程效果分析報告(項目單位組織編寫)。
竣工驗收工作報告具體編寫要求見附件3.
(三)初步驗收
《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初步驗收按以下要求進行:
1.對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交通部負責竣工驗收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或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負責組織初步驗收,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初步驗收單位。初步驗收單位應成立工作組開展具體工作,工作組由交通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質監、運行管理等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工作組可下設專業技術組。
2.初步驗收的主要工作是:審閱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檢查工程質量;查閱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必要時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檢;檢查歷次驗收中遺留問題的處理結果和工程試運行情況;對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作出評價;檢查工程檔案資料;檢查專項驗收情況;核實尾留工程內容、完成期限和責任單位等;起草“竣工驗收鑒定書(初稿)”。
3.初步驗收完成后,形成初步驗收工作報告,由初步驗收單位報送竣工驗收部門。報告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件4.
(四)竣工驗收申請材料
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的,應提交延期申請文件,文件應重點說明延期驗收的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延長期限和計劃驗收時間安排等。
《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包括竣工驗收工作報告、專項驗收意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有關行政審批文件等。
(五)竣工驗收委員會組成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航道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機構等單位和部門代表組成,航運樞紐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進入驗收委員會。
(六)竣工驗收工作議程
按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竣工驗收工作主要議程為:
1.宣布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名單;
2.聽取項目單位的竣工報告和試運行工作報告,及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的工作報告;如驗收前進行了初步驗收的,應聽取初步驗收工作組的工作報告。
3.工程現場檢查;
4.查閱工程檔案資料;
5.討論并簽署竣工驗收鑒定書。
(七)竣工驗收鑒定書和證書[page]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一式六份,內容及格式見附件5.對長河段(灘群)整治工程應編制整治成果匯總表,作為竣工驗收鑒定書附頁。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一式六份,內容及格式見附件6.
(八)竣工驗收備案資料
《辦法》第十六條中規定的備案資料是指《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四、其它
有關竣工驗收工作報告、交工驗收證書、階段驗收鑒定書、竣工驗收鑒定書等紙張規格統一為A4,證書樣本見附件,表內各欄尺寸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表格內說明為填寫指南。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和本通知要求組織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提高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航道工程交工驗收證書
2、航道工程階段驗收鑒定書
3、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報告
4、航道工程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5、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6、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