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導讀:
各市建委,省直有關部門:現將《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山東省建設廳2000年11月23日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7日內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那么山東省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市建委,省直有關部門:現將《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山東省建設廳2000年11月23日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7日內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關于山東省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市建委,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建設廳
2000年11月23日
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備案,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本細則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六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該工程項目經理審核簽字;
(三)對于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
(五)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和設備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進場試驗報告;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已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
(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屬設施應達到節能標準,并出具建筑節能部門頒發的節能建筑認定證書;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環保、氣象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十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
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7日內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
(三)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
(四)監理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質量檢查報告;
(六)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認可文件;
(七)建筑節能管理部門出具的節能建筑認定證書;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環保、氣象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九)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十)市政基礎建設工程由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
驗材料;
(十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個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意見書》;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監督,發現有違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五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質量監督質量應包括工程概況,地基與基礎、主體分部工程質量檢查情況,各項功能性指標及試驗的監督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工程竣工技術資料的核查情況,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情況,審查驗收評價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府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由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備案機關發現參與竣工驗收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和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這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