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的對

導讀:
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的對
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的對策
1、立法強制各參建主體購買建筑工程質量保險
從國外推行工程質量保險的經驗來看,法國通過法律規定了各參建主體要對所建工程投缺陷險以及責任險;西班牙通過立法規定了建筑開發商要投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險,鼓勵工程承包商投保建筑工程質量責任險;由于存在較為成熟的保險市場,以日本為代表的國家沒有強制要求各參建主體投保。針對我國開發商和參建各方投保積極性不高,以及保險市場并不成熟的實際情況,可探討通過立法強制各參建主體購買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規定審圖機構、監督機構、開發商、承包商等投保相應的缺陷險和責任險,明確各主體的責任、權利,將各主體的風險、利益和責任捆在一起并相互制約。同時,通過設置強制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對于那些工程質量無法達到保險要求的主體不予提供保險,這也就意味著那些業績不良、無法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主體會被市場淘汰。
新西蘭通過立法、保險等手段約束審圖機構、監督機構、開發商、承包商的責任,確保工程建設標準、施工水平、材料使用以及建造環節中的每一處都必須有質量保險和保證;新西蘭2010年9月發生的7.1級地震人員零死亡即證明了保險與質量之間的聯系性和重要性。
2、整合資源,建立工程質量保險配套機構
在引入質量保險制度后,應該逐步將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圖審查、建設工程監理、質量檢測等機構等進行整合,以避免與質量保險制度的質量檢查機構的職能重復,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收費。同時應當保證專業、獨立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全程參與。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建立應得到國家政策支持,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進行試點,重點是要強化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獨立性。
3、提高保險公司自身水平,確定合理的保費水平
保險公司要逐步探索新興業務的內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流程和分析統計指標體系,探索與第三方機構協調合作的方式,建立起市場化、有效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體系;加快培養既熟悉工程風險又懂保險業務的復合型專業人才。
在確定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保費水平時,當地政府應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工程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幫助保險公司確定合理的保費水平,盡量避免保費過高造成的承包商中“劣幣驅除良幣”現象以及保費過低造成的保險公司賠付成本過高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