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所面臨的

導讀:
我國開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所面臨的
我國開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所面臨的問題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而得到加強,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隨著我國加入WTO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對工程質量的保證手段也要由以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為主,逐漸過渡為以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為主。而目前,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作為主要的經濟手段力量還很薄弱,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現在制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快速成長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投資方風險意識薄弱,保險觀念淡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程建設往往由國家投資,一旦發生風險事件,產生損失最終總是由國家承擔。這樣,人們就把具有社會互助性質的保險事業視為個別行為,缺乏對保險事業的認識了解,錯誤地認為只要有政府承擔風險,就沒有必要再購買保險。這種觀念根深蒂固,一直影響至今。此外,由于建設工程中的風險事件不確定性強,風險發生后的損失雖大,但是發生的可能性畢竟較小,從而使一些業主或承包商心存僥幸,希望需要投保風險不會發生,以增加利潤,因而,不會自愿、自動投保。即使按照政府、銀行的強制性要求投保,也僅視為承接工程的必要手續,而疏于投保后必要的風險管理和索賠工作。這種缺乏保險意識的風險心理,會嚴重地阻礙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廣泛推行。對風險的認識,在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中,程度也不一樣。目前我國只有世行貸款、外資投資的少數項目投保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
投資體制落后,風險主體不明。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投資體制改革進展緩慢,許多建設工程仍由政府直接出面投資,致使工程項目的利益主體和風險主體不明確。近些年,雖然投資改革的力度有所加大,但是很多工作仍然不規范。根據保險的可保利益原則,保險利益主體不明,則難以開展保險業務。
現行的標準定額中的工程造價不包括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費,保險費沒有辦法列入工程成本。
保險的費率確定困難。費率的確定還需要工程質量事故損失率等統計資料,保險公司需要和地方有關建設部門密切合作才能確定。費率太高,投保人承受經濟負擔較大,可能就不會買保險,影響投保的積極性;費率太低,保險公司達不到一定的積累,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償付能力,而且爭取國際再保險也非常困難,不易于保險的推廣。
工程質量事故定性、定量問題不太容易解決。工程質量各方主體有很多,有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商等。如果出現質量事故,如何及由誰確定各方的責任,對質量事故損失如何定量等都是比較重要的、較難解決的問題。
保險公司自身發展滯后
我國建筑工程保險事業起步較晚,保險公司經營觀念的轉變、人員素質的提高、承保技術的成熟、風險管理能力的加強,都有一個循序漸進、逐步到位的過程。目前,保險公司監督建筑工程保險合同實施的能力較弱,熟悉建筑工程方面專業知識的保險人員極其有限,而且素質不高。保險公司內部也沒有針對建筑工程的風險管理部門。全國還沒有發現專門培養建筑工程保險復合型人才的機構或學校,人才來源十分匾乏,因而保險公司對建筑工程難以提供令人滿意的風險管理服務和賠償服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業務的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