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擔保的種類和形式

導讀:
河南工程擔保的種類和形式
河南工程擔保的種類和形式
目前我省推行的工程擔保制度,其種類主要包括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一些有條件的地市還開展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1、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擔保事實上可被看成是一種特殊的履約擔保。
投標擔保是為防止投標人不審慎進行投標活動而設立的一種擔保形式,其目的是為了約束投標人的投標行為,保護招標人的利益,維護招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人不因中標人不簽約而蒙受經濟損失。
投標擔保實行投標保函方式,較適合于公開招標項目,是公開招標的保證措施,可以起到部分資格預審把關作用。實行投標擔保后,投標人在投標期間提交投標擔保,明顯加大了其進行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的成本和風險,使建設領域受到社會更廣泛的監督和制約,使招投標過程更加透明。通過投標擔保,規范投標企業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招投標活動,通過經濟手段的懲處避免出現惡意競爭、低價中標不能如期簽約等不良行為的發生;對一些參加投標活動較多、信用較好的企業,通過投標保函的方式提供投標擔保,能以較低的資金占用減少投標保證金的資金占壓,提高資金周轉,保證企業其它經濟活動的正常履行。
2、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工程款的拖欠問題,因為現在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已經不僅僅是建筑領域的問題,已經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我國根據需要設立的一種擔保品種,也是對于承包商目前處于弱勢地位提供的保護。工程款支付擔保從源頭上解決了工程款的拖欠問題,既保障了建設合同的履約,也保證了施工單位對下游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和工人工資的支付,使各個建設環節的市場信用得到整體提高。
未實行工程擔保制度以前,建設工程開工的前提之一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一般靠銀行的一紙資金證明,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只是證明當時某一時點上的資金存在,并不能起到對工程款資金的支付保障作用。實行業主工程款擔保后,擔保機構所承擔的擔保責任有效期為業主根據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至180天,有力的保證了工程款的支付責任。建設單位只有在資金落實或有可靠的資產作為反擔保的前提下,才能夠取得擔保機構出具的支付保函,降低發生工程款拖欠可能性。
由于工程擔保制度進入我國時間較短,我們現在實行的是低保額有條件擔保,豫建建[2006]18號文規定支付擔保的金額不低于合同價造價的10%。從工程擔保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來看,我國的工程擔保制度也要逐漸由低保額向高保額過渡,對一些風險較高、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行為記錄的工程提高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額度,滿足現實需要。
3、承包商履約擔保
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按照豫建建[2006]18號文規定,凡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不予辦理工程承發包合同備案和施工許可。施工單位按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0%提供承包商履約擔保。對于承包商履約擔保,工程擔保機構為降低和控制自己的風險,首先要對有擔保需求的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調查、評價,確定風險程度。對信用較高的企業,可以較低的條件和收費提供擔保,對信用不良、風險較高的企業,要么設定很高的擔保門檻,要么干脆拒之門外,這樣一來,一些企業因為不能取得擔保而被迫放棄項目的施工,只至退出建筑市場,有效遏制了建筑隊伍的膨脹勢頭,解決無序的惡性競爭局面。對于一些掛靠施工的項目,由于要求提交承包商履約擔保,施工企業會全面考慮自己的風險和信用上面臨的損失,面對擔保合同的制約,從而加強自身的管理,從根本上解決了掛靠施工這種現象的存在,同時避免非法轉包或劣質分包造成的潛在風險,起到凈化建筑市場提高建筑市場信用的作用。
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工程量清單最低價中標制度,由于以前沒有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建設單位面對最低的投標報價,往往擔心承包商低價中標后在造價、質量、工期等方面存在隱患,不能順利完工,造成糾紛和損失;一些承包商先通過低價中標,取得工程施工權,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通采用不正當手段,造成工程停工、質量低下等不良后果,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的聲譽和信用。通過承包商履約擔保制度,為建設單位選擇最低價中標成為可能,由于有履約擔保作為保障,解除了后顧之憂。而承包商也會在最低價投標時以更加謹慎的態度,詳細、準確的計算工程成本,綜合考慮工程風險,既能以合理的低價中標,又能夠保證工程順利完工,避免出現履約擔保的賠付。
4、承包商付款擔保
承包商付款擔保,是指擔保人為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建設工人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目前一些地方推行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實質上屬于此擔保品種內容的一部分。
承包商付款擔保在美國的一種特殊的擔保品種,所擔保的是總包商對分包商的支付工程款義務,是公共投資項目業主對處于合同關系中的劣勢地位的分包商的一種法律援助,目的是為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提供保障,它在公共投資領域是一種法定擔保。
承包商付款擔保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它對于彌補國際慣例的工程建設的總分包體系的缺陷具有重大意義。總分包體系之所以能成為國際工程建設的慣例,是因為它有助于建筑業的專業化分工的形成,從而提高建筑業的整體生產率。總分包體系的一個極端模式就是所謂的總承包管理,總包商只是一個管理公司,實際施工任務全部分包出去;總分包體系又是一個令業主和建筑界憂慮的一把雙刃劍,因為在總分包體系下,業主所挑選和控制的只是總包商,而任務的完成都是由分包商來完成,也就是說,最終建筑產品的質量是掌握在分包商的手中,而分包商對于業主而言實際上往往處于失控狀態。現實的情況是,分包商常常是中小企業,清償能力有限,難以獲得銀行信用,抗風險能力差,而他們又大多是只能在工作完成后才得到支付。分包給項目帶來的風險常常與分包商的清償能力有關,如因無法讓材料供應商按時供貨或分包商破產造成工期延誤,或因拖欠工資造成不滿而影響質量等,增強分包商履約能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幫助他們增強清償能力;承包商付款擔保不僅能加速總包商向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的支付,而且有承包商付款擔保保護的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可以更方便的從他們的供貨商那里得到商業信用,這就極大地緩解了分包商資金周轉的困難,增強了分包商的履約能力。在我國設置承包商付款擔保,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工程款的層層拖欠,解決工程款的拖欠問題。
5、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目前在建設領域普遍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及施工單位需分別繳納一定額度的保證金,以保證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時能夠及時賠付,該項制度實施數年來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上起到顯著作用,但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對信用好的企業的資金占壓也成為企業的一個負擔。
豫建117號《關于建立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防欠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中“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誠信、公開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場秩序和預防新欠的長效工作機制,從根本上防范和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
河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領導小組辦公室豫清辦〔2010〕2號《關于進一步落實防欠工作機制深入推廣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中明確“各級政府要責成有關部門,將對等擔保作為重點工作原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記錄的業主投資的項目作為必須實行工程擔保的項目群體,有條件的市在各類項目中均要開展,確保此項工作推向深入。實行農民工工資擔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不再繳納農民工工作保障金。”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其實屬于承包商付款擔保的內容之一。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受益人,代表農民工利益,出現工資拖欠后,向擔保公司發出賠付通知,由擔保公司及時代為賠付。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建立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長效工作機制,不但能夠保障及時解決拖欠問題,也減輕了企業的資金占壓問題,在我省平頂山、南陽、焦作等地實行該項擔保以來,受到市場的一致好評。
通過近幾年對工程擔保的認識和實踐,此項制度的優勢已逐步顯現,工程擔保制度與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相互補充,得到政府及市場主體的廣泛認可,我省工程擔保工作也將迎來更好的發展前景。隨著建設工程領域及主管部門對于工程擔保制度的重視和我國工程擔保制度的不斷完善、發展,也將對整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和提升起到更大的、積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