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法院將如何判決?

導讀: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法院將如何判決?
建筑工程合同風險屬于建筑工程風險,建筑工程周期較長,所涉及的風險因素多,風險較大。雖然參與工程的各方均有風險,但承擔風險的大小卻有所不同。
法律咨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法院將如何判決
甲公司為建筑總承包單位,甲公司跟乙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根據甲乙簽訂的合同,乙公司跟丙公司又簽訂了勞務轉包合同,最后乙公司毀約,沒有讓乙公司進場施工,而是又與丁公司簽訂了轉包合同,并由丁公司進場施工,丙公司發現此問題后同乙公司發生糾紛,欲將乙公司推上法庭。問:法院將如何判決甲公司將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回答:
1、法院如何判決:這主要取決于丙公司與乙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來判;
2、依據《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這個分析,甲公司很有可能無需承擔乙丙之間簽訂合同的責任。具體要看過合同才能進一步分析。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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