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程所在地發生洪災承包人承擔

導讀: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程所在地發生洪災承包人承擔
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其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
法律咨詢: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程所在地發生洪災承包人承擔哪些損失
律師回答: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損壞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