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承包人應該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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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發包人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給承包人創造上述條件,必然導致合同工期延誤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如果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或者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價格、質量等級與合同不符,這將導致工期延誤,并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那么承包人可以申請哪些施工索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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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在承包人對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并且在以下情況中承包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主張工程價款:一是發包人同意支付工程價款,結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即便工程未竣工驗收,在發包人同意支付已完部分工程款(包括發承包雙方就已完工程部分完成結算)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當然,之所以在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主要是因為在工程尚未完工時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則無法判斷,同時承包人最后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也將無法確定。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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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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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一、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三、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那么建設工程承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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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所以施工合同無效一般的后果主要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不予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以及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這六部分內容。那么施工合同無效需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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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施工合同承包人違約責任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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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將構成違約行為。針對不同性質的違約行為,債權人有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要求違約的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一方為承包人,建設單位一方為發包人。說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表現。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那么施工合同變更后所具有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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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工程實踐中,時常會出現建設單位已經進行施工,但是發包人卻以各種理由拒付工程款,或進度款,那么在該情形下,承包人是否能停工呢?停工期間所造成的損失,又由誰承擔?下面以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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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如果建筑總承包被商砼供應商起訴,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供應商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施工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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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發包方,由轉包方與轉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再者,越度建設公司與樊鑫生、翟光宏對質量問題業已約定由樊鑫生、翟光宏承擔,且我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均對合法分包情形下,由總承包人、分包人或第三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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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法律依據是:因工程引起的糾紛,發包人一般只需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掛靠、轉包情形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2、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下: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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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明確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律沒有規定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實踐中,關于施工合同無效,承包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也存在爭議。實際施工人是基于無效施工合同產生,且實際履行施工義務的人,其在工程中投入了資金、人員、材料、設備等,根據上述分析,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即實際施工人享有優先受償權。那么實際施工人承擔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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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務分包的承包人是實際施工人嗎1、是的。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第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那么勞務分包的承包人是實際施工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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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程所在地發生洪災承包人承擔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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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這一點也可以從《合同法》的第281條規定中得到印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發包人還可據此請求相應減少支付工程款。那么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問題誰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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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題公園作業時,不幸受傷導致手骨折,找到雇主進行賠償被拒絕,雇主認為是員工自己的責任。傷者找到元甲律所,元甲律師助力談判和解,雙方簽署和解協議拿到15萬元賠償款,同時讓雇主承擔了傷者因看病而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維護了傷者最大權益!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車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1、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的主要責任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車禍擔保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進行賠償。 2、追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在賠償受害人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償,并在追償成功后將追回的金額歸還給保險公司。 3、協助調查責任:車禍擔保人有責任協助調查事故的真實情況。他們可以派出專業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和相關材料,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