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遇到裁員有補償嗎_試用期裁員該如何補償

導讀: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裁員該如何補償
1、試用期裁員該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賠償金后補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需要看是因為什么原因被辭退的。
1、試用期員工是否“失職”
雖然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但不代表保護惡意失職的勞動者,如果試用期人員在試用期間對公司造成刻意的損失,那么不但不能有經濟補償,事態嚴重的話,可能還會遭到相應的處罰。
2、試用期員工自動辭職
在使用期間,有些人覺得這份工作不適合自己,或者說還有更好的工作單位等著自己,于是自動離職,那么就完全沒有經濟補償的可能,并且自動辭職前半個月必須提出辭職申請。
3、試用期用人單位逼迫辭職
如果說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用一些惡劣的手法,逼迫員工辭職,那么掌握一定證據便可以申請經濟賠償。
試用期裁員該如何補償
試用期裁員該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賠償金后補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公司裁員試用期員工給補償嗎
公司裁員試用期員工一般來說是有補償的。但是若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且有過錯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