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試用期辭退補償多少合法

導讀:
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
一、過試用期辭退補償多少合法
1、過試用期辭退補償的合法金額的標準是:勞動者的半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的期限怎么確定
1、《勞動法》第規定: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說就是:
(1)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2)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在試用期內,單位辭退員工,可能是與員工協商一致,也有可能是在滿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下將員工辭退,但也不排除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而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通常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要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此時單位需要對員工作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