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裁員可以要求賠償嗎

導讀: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非試用期裁員補償標準是什么非試用期裁員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試用期辭職要交培訓費嗎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一、試用期被裁員可以要求賠償嗎?
試用期內被裁員怎么要求補償?試用期內被裁員應當要求公司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非試用期裁員補償標準是什么
非試用期裁員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試用期辭職要交培訓費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不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于“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委托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2、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3、學歷培訓;
4、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