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繼承人是否需要還

導讀: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是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侵權之債如何處理,卻存在爭議。
一、侵權之債繼承人是否需要還
1、侵權之債繼承人需要還,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對于侵權之債夫妻間是否有連帶責任
1、夫妻一方個人行為導致的侵權之債應當推定為行為人的個人債務,除非該債的形成與夫妻家庭生活有關或者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
2、夫妻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的認定。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形成的侵權之債,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對此并無爭議。但是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侵權之債如何處理,卻存在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