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權有異議該如何解決

導讀: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一、勞動爭議管轄權有異議該如何解決
1、勞動爭議對管轄權有異議,能不能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若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能不能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管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不能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無管轄權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能不能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流程是什么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何?下文為你介紹。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