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追認后可否追究違約責任

導讀:
如果代理活動有違約行為的,權利人可以主張違約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無權代理追認后可否追究違約責任
無權代理后,相對人追認代理行為的,代理行為生效。如果代理活動有違約行為的,權利人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無權代理訂立合同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無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了合同。
3、代理關系終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