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權代理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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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過錯方應當向無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那么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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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那么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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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代理的行為,其效力是不確定的。因為無權代理行為對被告代理的本人并非一定不利,因此這種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并非一定無效。這一規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本案而言,對于陳某的女兒代理借款的無權代理行為,陳某并未向彭某表示反對,相反,陳某以自己還款的行為追認了其女兒的無權代理行為。第三人行使該權利的目的是使無權代理行為的不確定狀態早日確定下來。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陳某女兒代為立據的無權代理行為,經陳某事后追認,已變為有效的代理行為,對陳某應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陳某應該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那么從本案看無權代理的認定及其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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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叫侵犯別人隱私權(一)主觀具有過錯侵害隱私權因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過錯形態影響侵權人法律責任輕重的承擔問題,侵害隱私權因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過錯形態影響侵權人法律責任輕重的承擔問題,侵犯他人隱私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四)具備因果聯系侵權法上因果關系在于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往往具有直接關聯性,侵害隱私權的后果表現為權利人自控信息的&ldquo。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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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據《合同法》第97、98條以及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對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注意的是,合同一旦依法解除,權利人則無權再依據合同約定來主張若不解除合同的可得利益的理論,對于合同如果履行的可得利益,不應當屬于賠償的范圍。那么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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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超出民事訴訟時效的原因在實際案例中,很多當事人會因為各種原因而錯過訴訟時效,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原因: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有些當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具體的法律后果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會發生以下情況:1. 起訴權喪失:超過民事訴訟時效,您將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四、超出民事訴訟時效后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盡管已經超過了民事訴訟時效,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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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處分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那么無權處分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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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務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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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是明令禁止轉包的,轉包跟分包的法律后果不一樣,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想要將建筑工程分包出去,應該取得發包人的同意,而且,即便分包也要分包給具有資質條件的單位,未經發包人同意,私自分包也是違約行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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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工程違法分包的后果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3、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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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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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私拆承重墻的法律后果:承重墻不能動”是基本常識,租戶作為享有房屋使用權的主體,在裝修房屋時本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做敲承重墻等違法行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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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因權利人拒絕承認而使無權處分合同被宣告無效,不應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制度,其基本內容是:無權處分人處分其占有的動產給他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適用于可以進行交易的動產,對于不動產來說,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問題。那么無權處分合同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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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處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無處分權的處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之下使合同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交易安全的保護己經沒有了多大意義,這時的法律調整應該著重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那么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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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瞞報工傷應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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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婚內出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再添“調解勝績”!歷時高效推進,成功鎖定工程款支付期限,為委托人筑起法律“防火墻”!? ?? 專業護航,全程無憂 ? 條款精準:明確違約后果,強制執行+利息主張,權益雙重保障! ? 團隊協作:從調解到結案,無縫銜接,只為兌現“法律守護者”的承諾! ?? 客戶心聲 “謝謝,辛苦了!”——每一份信任,都是我們全力以赴的動力!
目前中國建筑行業里,以內部承包項目責任制的名義簽訂協議書后,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是掛靠施工的情況比比皆是。今天就給大家講一講項目被認定為掛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監管層面,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時,不同行政機關可依據不同法律法規對公司和項目經理進行處罰,僅罰款這一項就可以按照項目產值的2%~4%進行罰款。 相反,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內部承包時,屬于合法,被認定為轉包時,處罰也比掛靠輕的多。 經濟糾紛層面,當項目對外拖欠人材機款項時,如果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則公司與項目經理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項目經理追償。 綜上,對于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來講,如果被認定為掛靠,無論是行政處罰層面還是責任承擔方面都是最差的結果。建議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盡力避免雙方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關系,
這些情況呢,男方無權提離婚,離婚可不是想離就離,想走就走,法律規定了這三種情況下,男方無權提出離婚,第一呢,女方在懷孕期間,二、分娩后一年內,第三,終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在這三種情況下呢,男方都不得提出離婚,這是法律對特定期間的婦女、嬰兒以及胎兒做出的特殊保護。對于這樣的規定,你支持嗎?我是姚律師,關注我,讓我們更懂法律。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