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在租賃期內賣房該怎么辦

導讀: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一、房東在租賃期內賣房該怎么辦
1、房主在租賃期內賣房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租客行使優先購買權,租客不予購買或在通知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房東可以出賣給第三人,租客可以繼續履行該租房合同。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
1、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出租人欲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2、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在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15日內明確表示購買,否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另外,如果有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等3種情況,承租人無權行使優先購買的權利。
3、如果原房主出賣房屋時,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房屋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主張原房主對給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租人不可以主張原房主與新房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