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期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嗎 租賃不到期不租怎么辦

導讀: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未與其生前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如果需要繼續租用該房屋的,應當與出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當然,如果原共同居住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終止租賃關系。那么,房東在租賃期間內要求增加租金的要求合理嗎?關于在租賃期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租賃房屋時一般要約定房屋租賃的期限,不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如果原共同居住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終止租賃關系。那么,房東在租賃期間內要求增加租金的要求合理嗎?關于在租賃期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在租賃期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嗎
可以。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是對房屋租賃權主體變更的規定。
房屋租賃權的主體變更,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存續期限內,當承租人死亡后,租賃權的主體可以依照本條規定進行變更的規則,包括租賃權的法定讓與和租賃權的承繼:
1.租賃權的法定讓與,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租賃該房,至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為止。
2.租賃權的承繼,是承租人租賃房屋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承繼租賃權的地位,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的,發生承租人的變更,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進行經營活動,至原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房屋作為重要的不動產,往往是滿足公民“居住”或“經營”這兩大生活需求。而實踐中,“住”也一般以戶為單位,所以,雖然承租人為一人,但也經常會有其他共同居住人。因此在調整租賃關系時,不能不考慮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賃關系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權,原則上其承租權不得繼承。
二、租賃不到期不租怎么辦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想繼續租賃房屋的,可以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而出租人一般會要求承租人賠償一定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怎么確定租賃合同的期限
(一)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來說,由于其期限不固定,所以,當事人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同。只不過為了照顧承租人的利益及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也都要求終止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一個寬限期。
(二)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對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期要縮減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內。
(1)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即當事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后另訂合同,約定將租賃期限延長的;
(2)法定更新,即租賃期限屆滿以后,承租人繼續對租賃物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亦繼續收受租金或并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