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繼承需要什么手續

導讀: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承租人依合同所享有的承租權在內容上只包括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占有、使用權而不包括處分權這是基于對出租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而決定的,當承租人死亡時其承租權隨合同的自動終止而消滅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繼承人希望能繼續租住該房屋需要其與房屋所有人另行訂立租賃合同。
一、公房繼承新婚姻法是怎么規定的?
首先公房不屬于公民死后遺產的范圍。繼承是指繼承按照法律規定繼承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那些雖然歸被繼承人生前占有但其并無所的財產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
其次承租權不能繼承。房屋租賃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將出租的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出租人交納租金占有、使用房犀并在合同終止后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承租人依合同所享有的承租權在內容上只包括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占有、使用權而不包括處分權這是基于對出租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而決定的,當承租人死亡時其承租權隨合同的自動終止而消滅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繼承人希望能繼續租住該房屋需要其與房屋所有人另行訂立租賃合同。
實踐中公民承租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的房屋有兩種情況,
第一單個公民享有承租權承租房屋的□的是為了自用別的親戚或家庭成員并未使用或很少使用該承租的房屋。這種情況下作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時其承租權自行消滅不發生承租權的繼承問題。如果承租人的繼承人意欲繼續承租該房屋就需要他以自己的名義按照有關房屋租賃法規的規定與房屋所有人或國家房管機關訂立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全體家庭成員共同享有承租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承租人通常只是戶主一人但實際上承租房屋的是同戶主共同生活的仝體家庭成員他們對以戶主名義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占有、使用的權利ifll戶主只不過是全家的代表而已。這種情況下當戶主或其他家庭成員死亡時對其他仍生存的家庭成員來說僅僅發生承租權主體減少的問題并不發生承租權消滅的問題。因此當房屋租賃合同上載明的承租人死亡時如果租賃期限未滿出租人無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原租賃合同從而損害其他家庭成員的承租權。
二、承租人子女能繼承公房嗎?
繼承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通過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首先公房屬于國家的公共財產不屬于公民死后遺產繼承的范圍。夫妻雙方離婚公房的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另外大家在解決此類問題的時候如果遇到的情況比較復雜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爭取合法的權益。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后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是可以判決準予離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新婚姻法離婚的規定有: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