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導讀:
禁止,在海上,焚燒
目前一些歐洲國家及日本在海上焚燒廢物所造成的危及海洋環境問題已引起了國際社會的警覺。1988年10月6日,63個國家的代表同意禁止在海上焚燒化學廢物這項決議于1994年生效。美國已經考慮過這個決議但是還未最終批準。歐洲經濟共同體和美國都將受到這項決議的制約。
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廢棄物的焚燒會對海洋產生嚴重的危害。廢棄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燃燒所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氣體不僅對海洋、對氣候也有嚴重的危害。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