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導讀: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民法典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民法典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那么有關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民法典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民法典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關于有關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什么是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2、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民法典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民法典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3、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第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第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