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哪些親屬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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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重婚、未達法定年齡、雙方具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等情形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婚姻關系。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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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民法典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民法典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那么有關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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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直系親屬結婚,也屬于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相關法律不會對其進行保護。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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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情況法律禁止離婚當事人的任何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的規定不予提出。同時民法典第1082條又明確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對于法定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應當包括哪些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未做出具體規定。那么什么情況法律禁止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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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逃逸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嗎從交通安全法對駕駛員發生事故后應該怎么做的規定,以及對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規定等來看,交通事故逃逸是法律禁止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那么逃逸是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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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的收養關系具有哪些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法收養關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一規定,也是民法典關于收養關系法律效力的重要方面。需要說明的是,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和權利義務的消滅,并不改變他們之間的血緣關系,他們仍然有義務遵守民法典關于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那么合法的收養關系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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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民法典》沒有婚約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此也幾乎是空白。根據婚姻自由原則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對待婚約的法律原則可以解釋為以下幾點:1、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約不是我國民法典所調整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訂立婚約,聽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應通知對方,但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也無須經過法定的訴訟或調解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那么法律上婚約有什么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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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可以抵押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可以抵押。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那么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可以抵押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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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單方離婚已經表明只有一方愿意離婚另一方不愿意離婚因此是不可能采取協議離婚的。人民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之間長時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則很難相互之間履行相關義務夫妻關系從而近于名存實亡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理應作出離婚判決。那么哪些情況法律禁止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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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手續,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系成立后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法律規定。”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系并不消滅,《民法典》關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那么收養成立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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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結婚的書面承諾有沒有法律效力,起訴到法院會支持嗎不會得到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那么保證結婚的書面承諾有沒有法律效力,起訴到法院會支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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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長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一條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第六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那么供養親屬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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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濟糾紛會不會牽連親屬如果當事人直系親屬的賬戶與經濟糾紛案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凍結處理。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那么如果發生經濟糾紛后會牽連親屬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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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我國登記結婚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可以的,其中就包括了近親屬的限制,那么一般來講哪些關系才是屬于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網在線律師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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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結婚無效。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這既給家庭帶來不幸,又會使整個國家的人口質量下降,于國家于家庭均有害。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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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離婚,自己的孩子被對方搶走了,離婚這件事情呢,已經足夠讓人心痛了,如果呀,在發現了孩子突然不見了,被對方搶走了,這可怎么辦?別急,今天呢,我來告訴你應對的策略,很多人呀,遇到這種情況第一反應就是報警,但發現呀警察其實也幫不上忙,畢竟呀對方也是孩子的父母,總不能對警察說對方綁架或者拐賣孩子吧,但如果我們置之不理,或者是為了孩子不斷的讓步,我們呀希望對方能回心轉意把孩子送回來,但這其實呀是在助長對方的氣焰,反而解決不了問題。不過真要出現這樣的問題,也不要著急,可以對接我們律師,我們呀申請人格權的侵害禁止令,這樣呢,最起碼可以通過法律的路徑呢解決這個問題,讓對方把孩子還回來。如。
如果對方啊違反這個禁止令,就會面臨奉拘留,甚至呢刑事責任,他自己呢也得掂量掂量,不過我還是想給我們家長說一句,保護孩子的最佳方式呢,是維護一個和諧穩定的成長環境,不要讓成人之間的矛盾成為孩子心中的陰影。如果你正經歷這樣的困境,現在呢,就行動起來,保護你的孩子,也保護你自己。
當案件轉入刑事流程,作為家屬要盡可能地為肇事方爭取刑事撤案或 #不起訴 。 案件移送檢察院后,交通肇事罪如何能爭取到不起訴決定呢?先看案例: 案情:潘某駕駛貨車與被害人楊某發生碰撞,致使楊某顱腦受傷,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認定潘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后潘某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并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有利情節:①事故發生后,潘某在事故現場報警并等待交警處置。②潘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結果:檢察機關認為潘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決定對潘某甲不起訴。 李律有話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爭取不起訴,主要考慮以下情節:①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悔罪; ②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③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逃逸,在案發現場積極撥打120急救電話,盡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積極撥打122或110報警,等待警察處理。 ④其他可作考慮的情節(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駕駛等法治教育、從事社區公益服務、交通志愿服務12:07 南京李軒律師 關注 等待交警處置。②潘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結果:檢察機關認為潘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決定對潘某甲不起訴。 李律有話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爭取不起訴,主要考慮以下情節:①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悔罪; ②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③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逃逸,在案發現場積極撥打120急救電話,盡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積極撥打122或110報警,等待警察處理。 ④其他可作考慮的情節(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駕駛等法治教育、從事社區公益服務、交通志愿服務等) 但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作不起訴處理: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并確因安全裝置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車輛而駕駛的;⑤嚴重超載駕駛的; ⑥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⑦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父母離婚,壓歲錢怎么辦? 壓歲錢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應歸未成年人所有,父母無權隨意處分未成年孩子的財產。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一面錦旗,一份榮譽,一份責任。感謝當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們會一如既往地提供專業、全面的法律服務。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