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婚約有什么效力

導讀:
我國《民法典》沒有婚約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此也幾乎是空白。根據婚姻自由原則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對待婚約的法律原則可以解釋為以下幾點:1、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約不是我國民法典所調整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訂立婚約,聽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應通知對方,但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也無須經過法定的訴訟或調解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那么法律上婚約有什么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典》沒有婚約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此也幾乎是空白。根據婚姻自由原則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對待婚約的法律原則可以解釋為以下幾點:1、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約不是我國民法典所調整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訂立婚約,聽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應通知對方,但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也無須經過法定的訴訟或調解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關于法律上婚約有什么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上婚約有什么效力
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典》沒有婚約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此也幾乎是空白。根據婚姻自由原則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對待婚約的法律原則可以解釋為以下幾點:
1、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約不是我國民法典所調整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訂立婚約,聽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
2、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既可按照民間習慣先訂立婚約,然后再正式結婚,也可以不經訂婚而直接進行結婚登記。無論是否訂婚,結婚的惟一必經程序是辦理結婚登記。
3、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亦即婚約只產生道義上的義務,不得強制訂婚人一定成婚,一方訂婚人在另一方悔婚時不得要求法院保護其要求與對方結婚的權利。
4、婚約當事人有解除的自由,可以雙方合意解除,也可單方解除,而不論其有無正當事由或有無過錯。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應通知對方,但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也無須經過法定的訴訟或調解程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