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好了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這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離婚為附加條件簽訂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歸屬等問題的協議,自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即成就離婚條件時,該協議生效,同時表明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可見,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為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領取離婚證時,離婚協議方能發生效力,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內容的不確定性,而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
在婚姻關系中,當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時,這份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是許多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人士常有疑問的問題。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自愿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旦符合法定格式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離婚協議即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這意味著雙方簽字蓋章之后,協議中的條款對夫妻雙方都有強制執行力。
離婚協議何時發生效力呢?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可見,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為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領取離婚證時,離婚協議方能發生效力。因此,男女雙方如果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未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不發生效力。那么如果一方堅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還是否有效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由此可知,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并領取離婚證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
綜上,離婚協議即使雙方簽字,但是男女雙方如果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未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不發生效力。
離婚協議的生效。
這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離婚為附加條件簽訂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歸屬等問題的協議,自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即成就離婚條件時,該協議生效,同時表明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生效的離婚要在婚姻登記部門登記、備案,但這不是離婚協議的生效要件。之后,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歸屬,配合分割。
其次,再來說一下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要件。夫妻之間作出財產分割協議的意思表示,往往更多地基于雙方共同生活所產生的感情因素,這種主觀意思更強帶有倫理性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損害國家、社會或第三人利益,應屬于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范圍,應當認定有效。而協議內容是否對雙方公平合理,則不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有效性的考量因素。
最后,離婚協議不單涉及身份關系,主要牽涉感情因素,并且離婚協議要自雙方確已解除婚姻關系方能生效,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或者經訴訟調解、判決離婚之前均有反悔的權利。
因此,盡管在離婚協議簽訂后,一方沒有采取任何欺詐、脅迫的手段,沒有任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定的,未解除夫妻關系時合同仍未生效;法院不能以離婚協議內容為依據,作出判決。
再者說,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時,很多時候并不是理性的,雖然不一定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內容的不確定性,而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
生效后的離婚協議還可以反悔嗎?
如果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領取了離婚證,那么離婚協議書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離婚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的離婚問題,自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已經解除,不能事后反悔。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或財產支付義務,離婚后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如果訴訟請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當事人自己起草的離婚協議書如果有下述情況,屬于無效條款:1、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問題不能和法律相抵觸,否則約定也無效。2、協議離婚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3、離婚協議中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地條款無效。如夫妻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方或雙方不得再婚或限制在一定期限內再婚,這是違法的。因為,婚姻自由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是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婚姻自由權的行使不應受夫妻離婚協議約定的限制,任何人也無權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4、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處分他人名下的財產,或者侵害孩子利益的條款無效。5、夫妻為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通過虛假離婚的手段,簽訂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進行轉移財產,并以此對抗債權人,該條款對債權人而言無效。6、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明的條款無效。
如何確保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為確保離婚協議的有效執行,首先應確保簽訂過程合法、公正。具體而言,雙方必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內容須自愿、平等地商定;協議文本需清晰表述權利義務;最后,協議須經過公證或法院認證。這些步驟缺一不可,任何疏漏都可能影響協議效力。
離婚后補簽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本質上也是合同,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補償款支付、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承擔等約定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民法典對合同無效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故男女雙方離婚后重新簽署的補充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惡意串通、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補充協議合法有效。
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有約束力,一方不配合履行的,另一方可在協商不成后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另一方履行。
案例分析
張先生與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簽訂了涉及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但張先生在離婚后拒絕按協議執行房產過戶手續。李女士遂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協議內容明確,且雙方當時意愿自由,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支持李女士請求,張先生被迫執行了過戶手續。這個案例表明,合法的離婚協議是有強制執行力的。
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協議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便是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比如,如果一方在簽署時受到脅迫或者存在重大誤解,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因此,雙方在簽署協議時應確保信息的對稱性和意愿的真實性。
離婚協議一旦依法簽訂完成,便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然而,為避免后續的法律紛爭,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務必謹慎,充分考慮各種可能性,必要時應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如果遇到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