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的紅頭文件,關于違紀處理辦法的,沒有蓋章,生效嗎 2.微信文字發的一些禁止xx活動,如若違反了,說要處分,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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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離婚協議書經男女雙方簽名,并 辦理離婚登記 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后,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4、離婚協議書經男女雙方簽名,并 辦理離婚登記 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后,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2、法律分析: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后是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離婚協議書一經生效便將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離婚協議書一經生效便將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后,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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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合同性質、雙方當時約定權利、法律規定的某些債權是不可轉讓的,當事人在決定轉讓債權時,要確定債權滿足可轉讓的條件,3.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的生效的條件包含哪些內容法律主觀:債權轉讓的生效的條件包含有:當事人意思一致,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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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代書人必須按照申請人的意愿代為簽字代理人完成代書遺囑的書寫后,還需要代為簽字,只有申請人真實授權代書人代為簽字,代書遺囑才具備法律效力,法院經審理認為,代書遺囑中分割財產的部分確實存在疑點,但由于代書人來證實其在書寫過程中確實遵照申請人的意愿和遺囑,因此認定該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有哪些&rdquo,代理人必須經過申請人的委托才能書寫代書遺囑,并代為簽字,三、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一)代書人與申請人之間必須存在代理關系代書遺囑的核心是代理關系,必須要有代理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合法代理關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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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未生效與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它們都是指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它們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合同未生效和無效都是指合同無法具備法律效力,但它們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該注意遵守法律規定和約定,以避免出現這些問題。如果合同出現了未生效或無效的情況,雙方需要及時協商并尋求法律建議,以便采取適當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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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成立的時間是1、法律分析:民間借貸合同自 借貸 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達成口頭協議時成立,但借貸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經生效,法律分析:確定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的方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其他生效條件,例如辦理批準等手續的,自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時生效,同時,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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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已生效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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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方協議公司蓋章,但我沒有簽字生效1、親,您好,三方協議單位蓋章沒有簽字也是可以生效的,三方協議單位蓋章沒有簽字也是可以生效的,三方協議書,學生簽字了,學校也簽字蓋章了,但是公司蓋了章,但沒有簽字...協議以最后一個簽名后生效,按照你的描述,你沒簽名協議是沒有生效的,三方協議蓋章和簽字分開生效嗎親,您好,2、三方協議沒有簽字算違約嗎 三方協議要三方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后才生效的,所以三方協議沒有簽名的,三方協議未生效,不構成違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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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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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那么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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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與商家發生買賣關系的時候。在貨款方面可能會產生一張欠條,那欠條怎么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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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合同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時間,合同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時間,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2、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具體如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嗎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具體如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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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口頭遺囑能生效的條件為:遺囑人主體適格。即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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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 遺囑人有兩個以上具備資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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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就像本案白女士和黃先生的假離婚是為了達成共同的目的而協商的一種手段,并未對雙方造成欺詐脅迫,因此"假離婚"并不導致離婚協議的撤銷,白女士和黃先生為夫妻關系,為了規避商品房限購政策二人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義購買第二套房屋,后雙方簡單擬定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約定雙方名下的房屋和車輛均歸黃先生所有并辦理了相關財產的變更登記,白女士也沒有其他可以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此白女士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終認定了離婚協議的效力,3、一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領到離婚證后,協議就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協議內容雙方不得反悔,2、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前,離婚協議不生效,雙方可以隨時就協議內容反悔、修改,離婚協議簽字了就生效了嗎離婚協議僅簽字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后,才生效,也就是說,領到離婚證后,離婚協議才發生法律效力。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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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4、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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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他和解書已經簽了,嗯,是不是咱們馬上就可以強制執行他財產,哦,那肯定不是的啊,我告訴你什么樣的情況下,你簽了和解協議可以進入強制執行,需要法院出具一個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最終生效之后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我們什么樣的情況下,建議大家說我們雙方之間達成一個合議,比如說你欠我錢,或者欠我工程款,咱們之間簽了個還款協議,或者是和解協議,說寫清了到底多少期,多少期,你分多少期還我,每一期給我多少錢,嗯,好,咱們雙方都認可了,其實簽完這個協議之后,如果你到期了沒還怎么辦?其實這個協議里面其實有很多的一個小技巧,比如說約定加速到期條款,比如說約定到期不支付的違約金,或者是一些違約責任的承擔,比如說產生違約了,我主張權利而產生的律師費呀,什么差旅費呀,保全費啊,訴訟費呀等等一系列的費用由違約方來承擔。你這些都是可以在和解協議。
或者是混合協議書中增加的一些小技巧。
欠錢不還,要賬就要快,就要準,就要狠,不能拖。遇到欠錢不還,三個要賬的還金時期一定要把握,不然自己的債務就變成呆賬、死賬、要不回來的賬。首先,訴訟時效的問題,切記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有效期,如果對方欠錢不給,每天好吃好喝,樣樣奢華,就是不還你錢,你考慮在三年的時間內抓緊提起訴訟,否則過期的就會增加敗訴的風險。其次,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為兩年的時間,對方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要拖,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過了兩年就很麻煩。最后一個,不要等到對方電話不接,消息不回的地步才去要賬。要賬就要怕,就要準,就要狠,不能拖。你明白了嗎?欠債就必須要還,公布證律師幫你要回每一筆欠款。
近兩年全國建筑市場不景氣,發包人也面臨著巨大資金壓力。然而有的發包人雖然無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東卻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該如何討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來給大家支幾招,認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幸心理,期待著發包人能良心發現,因此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主要手段是賬戶查封,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因此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 但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我們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進而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昨天咱那個官司不是上了嗎?那判決生拿到手之后,我的錢多久能到位啊?我們判決生效的日期是15天,如果咱們滿意判決結果,但不代表對方也滿意啊,對方有可能會上訴,如果對方上訴的話,那我們案件就進入到二審程序了,但如果對方也認可這個結果,對方不上訴,那我們雙方都不上訴,會有一個15天,15天不上訴之后,案件就進入履履行期,咱們的案件昨天咱們不拿到了嗎?上面寫的是7天內履行,也就是說15+7之后,他再不履行,我們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但是我們見過最快履行的被告就是見到判決書就付款了啊,所以他這個對方是什么情況,我們今天聯系一下看,第一他認不認可判決結果,上不上訴,這是我們聯系他的第一個目的,第二個目的就是確認,如果他不上訴,什么時間履行,錢沒到賬之前,你們會一直幫我催著,哎,是的,咱們的協議簽的就是到執行環節,就是這個事情,我們沒幫您拿回錢,整個。
案子沒有結束,專案組一直往前幫您推進,我們希望用我們的一個努力,用最快的方式幫您去解決問題,明白嗎?如果這個過程中對方他就是一直沒有給錢,或者是每我們最終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啊,他每個月或者是每一年支付一部分,一部分,一部分一部分,這個誰來做都是我們來做啊,我們的核心是幫您追回所有的全部的欠款,明白嗎?如果這個過程中它存在著逾期支付或者是延期支付的話,我們還要申請執行廳來要求對方來支付這個逾期的利息,產生的利息都是要支付的,好吧。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