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中的禁止性規定

導讀: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1、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2、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3、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4、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5、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