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能約定為夫妻共有嗎

導讀: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夫妻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性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對其名下財產權屬做出的特殊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影響其效力,當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是對一方財產利益之剝奪和對方財產利益之增加,與贈與關系是同質的,不能以其使用的是約定還是贈與字眼區分之。那么婚前房產能約定為夫妻共有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夫妻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性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對其名下財產權屬做出的特殊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影響其效力,當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是對一方財產利益之剝奪和對方財產利益之增加,與贈與關系是同質的,不能以其使用的是約定還是贈與字眼區分之。關于婚前房產能約定為夫妻共有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房產能約定為夫妻共有嗎
婚后把婚前個人房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書面約定的性質應作何理解,是屬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行為,還是夫妻婚內就其財產權屬做出的特殊約定
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約定本質上是將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個人所有房屋中的一半份額贈與給夫妻另一方,因此屬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行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在房屋未辦理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夫妻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性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對其名下財產權屬做出的特殊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影響其效力,當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