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

導讀: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我國《擔保法》規定了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是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的。那么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我國《擔保法》規定了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是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的。關于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有時會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又不想向別人借錢,這時就會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了維護自己利益不受算損害,在貸款的同時銀行會要求債務人提供財產抵押,那么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下面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上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2、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時可以增設擔保人,同一債權可以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抵押物不足以債務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是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的。之所以這樣規定的立法理由,一是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二是督促債務人全部履行債務。而對于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抵押物價值的,對于超出的部分是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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